2008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
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《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》(粤人考中心函[2007]341号)要求,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
(一)报考对象
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(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)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,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。
(二)报考条件
1、报考初级,必须具备中专以上(含中专)学历(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,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(如学生证等)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)。
2、报考中级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取得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;
(2)取得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;
(3)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;
(4)取得硕士学位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;
(5)取得博士学位;
(6)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(下称“暂行规定”,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)发布前,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。
对在《暂行规定》发布前,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、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,其中: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“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”科目考试,成绩合格者,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;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“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”科目的考试,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。
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。
二、考试时间、科目、方式及考场设置
(一)考试科目、考试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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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日期 |
级别 |
考试时间 |
考 试 科 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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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2日 |
中级 |
上午9∶00-12∶00 |
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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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2∶00-5∶00 |
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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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 |
上午9∶00-12∶00 |
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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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2∶00-5∶00 |
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|
(二)考试方式
非滚动考试。试题均为客观题,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。
考生应考时,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、2B铅笔、橡皮、计算器(无声、无编辑存储功能)赴考。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,不再另发草稿纸。
(三)考场设置
主考场设在广州。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。